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內授國建管字第1140813548號
主旨:重申《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4條第2項修正內容,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8月11日工程技字第11202006574號函及本部台內營字第11208102953號函會銜修正發布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4條第2項增列內容如下:「前項許可期限末日與執業執照效期末日相同,執業執照效期屆滿換發後,許可事項無變更者,免重新申請許可。」 二、前開修正係為簡化行政作業,避免專業技師僅因執業執照定期換發即須重行申請簽證許可,倘原許可事項未有異動,其簽證許可於執業執照換發後繼續有效。爱此,請貴機關於辦理建築執照申請案件,涉及結構或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時,如查其執業執照已屆期但經換發在案,且簽證許可事項未異動者,依修正規定免重新申請簽證許可。 點擊詳函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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