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之機構與人員管理要點第四點及第八點」規定,業經本局113年9月26日北市都建字第11361654411號令修正,並自113年10月7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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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北市都授建字第11361654412號


    主旨:「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之機構與人員管理要點第四點及第八點」規定,業經本局113年9月26日北市都建字第11361654411號令修正,並自113年10月7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37條第1項第2款、第42條第2項及第44條規定辦理。

    二、檢附113年9月26日北市都建字第11361654411號令、「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之機構與人員管理要點第四點及第八點」修正規定1份。

    三、本案業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系統流水號為 1131302J0014,提請法務局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四、本案納入本局113年度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編號第113047號,目錄編號第008 號。(網路網址: 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 Law_ Query.aspx)

    五、本案刊登113年9月27日刊登第185期市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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