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北市都建字第1136157964號
主旨:有關「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維護公共設施管理要點」第三條施工管理執行方式,一定規模以下建築工程得免施作道路檢測資料向本局申報備查,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旨揭管理要點第三條(略以):「承造人應於施工前調查基地四周二十公尺範圍內各項公共設施現況,繪製包含以地球物理探測法檢測深度達三公尺以上之道路檢測資料及地面高程測量數據之現況實測圖…,並檢附現況相片及技師簽證之檢測報告書,於申報放樣勘驗、竣工勘驗前會同建築物之監造人向都發局申報備查,…」,為簡政便民,一定規模以下建築工程得免施作道路檢測資料向本局申報備查。 二、本案一定規模以下建築工程態樣如下: (一)無涉及連續壁、排樁等擋土壁之雜照工程。 (二)建照工程無涉及開挖或開挖深度小於1.5公尺。 (三)建照工程開挖範圍與道路距離,超過開挖深度3倍以上。 三、本案納入本局113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及函釋彙編第113041號,目錄編號第0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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