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本市建造執照申請案位於礦區分布地區,用途規模屬地上一層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且總樓地板面積未達 200平方公尺案件,其開挖深度未達 1.5 公尺時,其地質資 料檢附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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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北市都授建字第1136141673號


    主旨:為本市建造執照申請案位於礦區分布地區,用途規模屬地上一層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且總樓地板面積未達 200平方公尺案件,其開挖深度未達 1.5 公尺時,其地質資料檢附之原則,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有關本市建造執照申請案件,用途規模屬地上一層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且總樓地板面積未達 200 平方公尺之案件,其開挖深度未達 1.5 公尺並經由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檢討地下礦區(坑)不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者,可免依「建造執照申請基地位於礦區或重複舊煤礦坑道處理原則」辦理,免檢附鑽探報告書。

    二、本案納入本局113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39號彙 編歸類第1組編號第014號(網址:https://reurl.cc/YVzz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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