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北市都授建字第1136131971號
主旨:有關「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維護公共設施管理要點」第三點涉及地球物理探測法檢測方式及檢測報告書相關規範,自113年7月15日起生效,請轉知貴會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113年6月3日北市工新維字第1133049731號函辦理。 二、檢測報告書應包含章節目錄:探測原理、儀器簡介(含儀器掛載裝置,如天線之規格型號、探測步驟、資料分析及探測結果,並由專業技師簽證於報告書首頁(非封面)。 三、地球物理探測之測線分佈應說明單一測線可檢測寬度,以檢測結果可涵蓋全路寬為原則,並包含側溝及人行道等公共設施(以透地雷達檢測為例,車載式陣列透地雷達單一測線可檢測寬度約1.8公尺;如採用單頻天線,建議測線間距不大於2公尺)。 四、探測結果章節須說明檢測判讀結果並套疊所有管線分布圖資,及提供疑似孔洞處建議對應處理方式及改善期限(視孔洞深度及規模提供建議改善期限,自報告書提送日起應不超過14日曆天)。若申報放樣勘驗前有發現疑似孔洞處,承造人應通知本府工務局新工處會同確認,於疑似孔洞位置處現場放樣鑽心並以小型攝影機檢視,如確有孔洞將由本府工務局新工處開挖確認並移交權管單位修復;若為申報竣工勘驗前發現之孔洞即由承造人辦理修復。 五、施工前之檢測作業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辦理完妥,惟若有導溝、預壘樁等假設工程者,則應提前於假設工程施作前辦理完妥;竣工前之檢測作業應於申報竣工勘驗前至少14日曆天前辦理完妥,並須經專業技師公會審查認可後始可提送該檢測報告書。 六、本案納入本局113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及函釋彙編第113032號,目錄編號第0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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