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貴公會函知所屬會員査核所部署的Bentley軟體已獲得適當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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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敬啟者您好:
            感謝貴公會的關注, Bentley Systems Incorporated 是總部位於美國的軟體發展公司,開發,製造,許可,銷售和支援用於基礎結構的設計,構造和運行的計算器軟體和服務。運營領域包括建築,工廠,民用和地理空間市場等,常見之軟體為Plaxis, Staad.Pro, MicroStation, iTwin Capture(Content Capture), OpenRoads, Open Plant, OpenBridge, SACS, ProjectWise, Watergems, maxsurf, Autopipe, Moses, Synchro,.等等
            作為 Bentley 亞太區合規部門總監,我想藉由此函提醒貢公會之全體會員,軟體盜版/超用/複製是違反授權合约且非法的,除了容易破壞會員公司的聲譽,並將導致曠日持久的法律程序,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等。
            最近兩年中,我們的法律部門發現貴公會有部分之會員公司/事務所在參與政府以及民間標案的時候使用了我司之盜版軟體,我司雖然已經與這些會員達成了民事上的賠償與正版化之和解。但我想提請您注意此事,我司非常關注這些未經授權的活動。以上未經授權的行為已經違反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
            按使用盜版軟體,如果是作為營業之用,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視為侵害著作權」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至於民事實任方面,則涉及第八十八條以下的損害賠償問題。
            對於使用盜版軟體之員工,固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處罰。至於公司方面,除民事上之賠償責任,在刑事方面,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 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就員工而言,只要有侵害之事實,即應負法律責任,不因其已否離職而有差別。
            我司惠請貴公會能夠藉由此函通知全體會員,對目前安裝在電腦和伺服器上的 Bentley 軟體進行審核。如發現有使用未經授權之軟體,請於2024十月底之前接洽我司授權之經銷商補足正版軟體。若能於寬限其內持本函至我司授權經銷商補足軟體之會員,我司將提供定價10%之折扣並放棄追溯使用盜版之民事賠償以及相關之刑事責任。如逾寬限期,遭舉報涉案會員若未能及時提出合法之購買證明,我司除提出侵害著作權的後續法律訴訟之外並將追究其相關之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
            同時,作為預防措施,我司建議貴公會審査單位於審査標案之審査報告時,應要求被審査者提供合法軟體之使用證明成為審査之項目之一,以防止類似侵權事情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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