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北市都授建字第1136127730號
主旨:函轉本局修正「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並自113年3月26日生效,請轉知所屬人員知悉照辦。
說明: 一、依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本府113年3月26日府法綜字第1133012652號令辦理。 二、本辦法共計十條,修正四條,重點臚列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三條:修正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及第三目專業檢查人員之資格要件,俾確保渠等具備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檢查之專業能力。 (二)修正條文第四條: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建築物外牆申報之期限,將首次及第二次申報期限,分別延長為自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算滿三十年及五十年,於次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辦理申報,其後每十年申報一次,俾求簡政便民與維護公共安全間之衡平,並增訂例外得免除當次申報義務之規定。 (三)修正條文第七條:本條新增,第一項明定都發局得就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或申報實施不定期查核,第二項明定都發局得委託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不定期查核,第三項明定得優先實施不定期查核之情事。 (四)修正條文第八條:由現行條文第七條移列,並增訂專業診斷檢查機構、專業診斷人員或專業檢查人員規避、妨害、拒絕不定期查核之法律效果。 三、為配合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修正發布,原自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算15年以上未滿30年之建築物外牆申報案件,本局停止受理,惟於本辦法修正公布生效日前已完成外牆安全診斷檢查者,仍可檢送相關申報書表資料報本局卓處之。 四、相關公告內容請至本局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網頁路徑:首頁〉建管業務綜合查詢〉宣導專區〉建物外牆安全〉外牆申報相關法規)逕行下載閱覽,未來仍請貴機構依本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之規定,協助各應申報建築物辦理相關事宜,持續推動外牆申報制度,以維公共安全。
點擊詳函文內容及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