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工施字第1130926483號
主旨:檢送本府113年5月16日新北府工施字第1130921415號令修正「新北市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1份,並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並轉知各所屬會員遵辦。
說明: 一、有關本程序新舊條文之適用區分,以受損戶第1次陳情時間為分界,其第1次陳情於發布實施前者,依原條文規定辦理;其第1次陳情於發布實施後者,依修正後之條文規定辦理。 二、有關本程序第11點之現況調查條文適用之區分,以現況調查完成之時間為分界,其現況調查報告於發布實施前完成者,依原條文規定辦理;其現況調查報告於發布實施後完成者,依修正後之條文規定辦理。 三、有關本程序第12點之適用,以建築執照領照之日期為界定,其領照之日期於發布實施後且建築物規模達本點第一項規定者,應召開施工前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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