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新北工施字第1130829000號 主旨: 為確保且113年4月27日於花蓮縣近海發生芮氏規模6.1地震後之本市轄區內施工中建築物安全一案,請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據中央氣象局113年4月27日地震測報中心第351號地震報告辦理。
二、查中央氣象局地震測報中心前開地震報告有關各地震度級略以:「…新北市比區最大震度4級,震度分別為:新北市4級,新店4級,五分山4級,萬里3級,汐止3級,雙溪3級,三貂角3級,五股3級,烏來3級,三峽3級,淡水3級,石門2級…。 」,先予敘明。 三、按內政部91年4月1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2909號函示(略):「為確保0331地震中之花工中建築物公共安全…對於本次震度達4級以上地區之施工中建築物,於地震前7日有澆置混凝土行為者,請責成該工程超、承、監造人,針對該樓層結構安全委託公會勘估,並應將勘估成果報該管主管建築 機關備查後始可復工,以璀保公共安全。」,再予敘明。 四、爰為確保建築物結構安全,請依內政部前開號函示,對於本市震度達4級以上地區施工中建築物,於地震前7日(113年4月20日至113年4月26日期間)有澆置混凝土行為者,請該超丶監、承造人針對該樓層結構安全委託公會勘估,並應將勘估成果報局備查後始可申報下一樓版勘驗。另震度達3級以上池區砲工中建築物,仍請該監、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維實針對樓層結構安全詳為巡查檢視,並經簽證瓘認後檢具結構安全無虞證明書報局備查後始可申報下一樓版勘驗,俾確保建築物結構安全及維護公共安全。 五、爰為避免受勘估之建築工程後續施工期程延宕,請貴公會加派鑑定技(建築)師及縮短勘估報告製作時間以為因應,並請落實內政部函示 「 勘估」之意旨,應避免不必要之鑑定手續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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