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函(緊急評估作業原則修正1120525)1120529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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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授都建字第11261169802號
    速別:普通件
    主旨:「臺北市政府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原則」業經本府112年5月25日府都建字第11261169801號令修正,並自112年5月29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42條第2項及第44條規定辦理。

    二、本案業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系統流水號為1121302J0005,提請法務局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三、本案納入本府都市發展局112年度臺北市建管法令及函釋彙編編號第112028號,目錄編號第003號。

    四、網路網址:https://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
    五、本案刊登112年5月26日第97期市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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