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3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為執行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手續,請各專業診斷檢查機構及專業檢查人員遵守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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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009101號

    主旨:為執行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手續,請各

    專業診斷檢查機構及專業檢查人員遵守相關規定,詳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及「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

    之機構與人員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管理要點)辦理。

    二、按本辦法第5條第1項:「……應委託專業診斷檢查機構或

    專業檢查人員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檢查,並由該機構或人

    員製作檢查報告書且簽證負責。」,其專業檢查人員應為

    實際進行建築物外牆安全檢查之人員,並應對其檢查結果

    簽證負責。

    三、倘本局審核「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檢查之檢查報告書」

    中,查有專業診斷檢查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涉有簽證不實

    或內容有不實情事者,本局當依本辦法第7條續處。

    四、本案納入本局112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112008號

    ,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01號。

    五、網站網址:https://dba.gov.taipei/。

    六、摘錄相關法令供參:

    (一)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第7條:「專

    業診斷檢查機構、專業診斷人員或專業檢查人員受託辦

    理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或申報有不實情事,都發局

    得廢止其認可,且自廢止認可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為

    認可。」

    (二)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之機構與人員管

    理要點第8點第1項規定:「專業診斷檢查機構、專業診

    斷人員或專業檢查人員受託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

    查或申報有附表六所列不實情事,都發局依本辦法第七

    條規定廢止其認可,且自廢止認可之日起三年內,不得

    再為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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