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08 月 04 日 文號:北土技字第 1142003648 號
主旨:檢附本會會員參與第十七屆鑑定案(1)人力庫輪派登記表(一般案件)、 (2)人力庫輪派登記表(法院案件)及(3)複審人力庫輪派登記表, 敬請有意願參與公會鑑定案輪派之技師,於114年8月29日前填妥 附表後傳送公會,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第十屆第二次鑑定委員會會議決議及第二次理事會修訂通過之『鑑定業務實施辦法』,辦理鑑定案人力庫登記及依據本會第十屆93.11.14理事會修訂通過之「鑑定業務複審辦法」,辦理鑑定複審人力庫技師登記。 二、凡會員入會滿一年並已繳納常年會費且曾於本會或台灣省、高雄市等 土木技師公會辦理鑑定案至少一件或曾參加鑑定講習會者(以上若非屬本會辦理者,需檢附證明),均可登記為人力庫鑑定技師,並受本會相關規定輪派,辦理鑑定業務。 三、鑑定人力庫分一般案件及法院案件(一般、漏水)人力庫,均在監事會 監督下,由鑑定委員會公開抽籤決定輪派順序後依序輪派。 四、法院委辦案件,每案至少應由二名技師承辦,除經法院指名辦理者外,均由法院案件(一般、漏水)人力庫輪派技師辦理。有意登記參與法院 委辦案件之技師,請自行找尋合辦技師,以二人為一組登記,且不得重複(每人以登記一組為限),二人需合計辦理一般鑑定案件至少5件以上或法院案件至少2件以上(鑑定經驗不足之技師,請與較有經驗者搭配)。 五、法院案件(一般、漏水)人力庫:本屆重新建置後,即予啟動輪派(上屆人力庫作廢),若維持與上(16)屆同組合技師搭配加入,無需填寫辦理之鑑定案件,請各自填寫同組合技師之會員編號、姓名回傳即可; 若更換同組技師請依第四點重新填報。 六、一般案件人力庫、法院案件(一般)人力庫、法院案件(漏水)人力庫可同時登記。 七、入會未滿一年技師,亦請登記回復,並將於入會滿一年即列入輪派順序。 八、未回復技師視同無意願參與公會鑑定案人力庫輪派。 九、鑑定技師應善盡鑑定責任,出具報告書後若申請單位函詢而鑑定技師未回覆者,應停止其鑑定輪派權一屆。 十、複審技師應善盡複審責任,如果鑑定報告有明顯錯誤,複審技師未盡責任者,經查屬實,應停止其複審輪派權一屆。 十一、調查表請於114年8月29日(星期五)前簽名後傳真(02)2745-8999或掃瞄後E mail至tpcejosey2@gmail.com;聯絡電話:(02)2745-5168分機25李嘉琳。
點擊詳函文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