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基府產工貳字第1140228858號
主旨:為強化本市水土保持計畫案件之監督與管理品質,將對有下列說明二情形且監造不實情節重大之承辦監造技師,移送技師法主管機關懲戒,請貴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確實落實監造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7條規定辦理。 二、為落實技師對水土保持計畫監造責任,案件施工或完工期間倘有以下情形且情節重大者,移送技師法主管機關懲戒: (一)水土保持施工期間,承辦監造技師未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5條規定製作監造紀錄及監造月報表;及依前開第25-1條規定於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填報監造紀錄、監造月報表、設施自主檢查結果,經發函通知仍未改善者。 (二)施工監督檢查或相關會議(勘),應出席說明而未出席且未確實落實代理者。 (三)施工檢查缺失持續達2次以上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或申請展延者。 (四)未依核定計畫實施而致裁罰者,經查可歸責於監造不實者。 (五)施工中水土保持計畫案件,未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4條規定申報完工或申請完工期限展延,致水土保持計畫失其效力者。 (六)監造紀錄記載不實者。 三、本府將依上述情形,審酌承辦監造技師責任,除提高該承辦監造技師所監造案件之檢查頻率外,如屬監造不實情節重大者,將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7條及技師法相關規定移送技師法主管機關懲戒。 點擊詳函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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