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 發文字號:林企字第1142214684號
主旨:承貴單位曾協助本署辦理危木檢測、樹種鑑定、陸域野生動物活體及其產製品物種鑑定、建物及土木設施安全檢測等工作,檢送「刑事訴訟鑑定新制問答集」(新增Q10-1、A10-1、修正Q12、A12)1份,提供辦理鑑定業務參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農業部114年5月22日農授糧字第1141010984號函(影本如附)轉司法院114年5月19日院台廳刑一字第1140200811號函辦理。 二、有關鑑定人、機關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經法院傳喚到庭時,當事人、辯護人如何進行交互詰問以及機關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到庭,得否向法院請求報酬等疑義,提供旨揭問答集供參,俾利實務運作。 點擊詳函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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