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新北工施字第11404742521號
主旨:有關本市建築工程涉及地下室開挖者,其監測計畫、施工過程之監測報告應委由第三方專業機關、團體審查及檢視,自114年4月1日起實施,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4年3月6日新北工施字第1140431376號函辦理。 二、本市建築工程涉及地下室開挖者,施工期間應依施工計畫書辦理安全監測及建立監測數據雲端資料庫,並於工程告示牌周邊設置監測數據告示牌及雲端資料庫連結之QRCODE,本局業以113年1月17日新北工施字第1130121392號函請配合辦理,先予敘明。 三、監測計畫係災害預警之重要機制,為確保本市建築工程施工中鄰房、周邊公共設施之安全,監測計畫、施工過程之監測報告應委由第三方專業機關、團體審查及檢視,執行方式如下: (一)適用對象:以建築執照申報放樣勘驗之日為界定,其申 報日於發布實施後且建築物規模含有地下層者。 (二)檢附時機、資料:監測計畫應委由本局公告可受理「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工程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之機關、團體審查,並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檢附相關核准資料;隨函檢送本局公告供參。 (三)施工過程:施工中歷次監測數據、報告應即時提送予受理之機關、團體檢視,並應建立即時聯絡群組;監測數據異常時,監、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應會同受理之機關、團體至現場確認異常情形,如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應通報本局。 四、副本函送本局公告可受理「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工程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之機關、團體,請配合建置相關人力庫以為因應,並配合以下事項: (一)受理案件時,應視其工程規模、施工條件及環境條件等因素,實質審核監測計畫之規劃、儀器之配置、監測頻率、管理值等。 (二)受理案件施工過程中,檢視歷次之監測數據,如有異常時,應會同監、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至現場確認異常情形,如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應通報本局。 (三)應指派具備開挖等相關實際工程十年以上經驗之學者專家或專業技師為委員。 (四)每案應指派至少2位委員。 (五)每位委員不宜同時兼任十個建案以上(所有公會),情形特殊者由各機關、團體定奪。 (六)考量機動性,指派委員以在地化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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