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承貴單位曾協助本署辦理危木檢測、樹種鑑定、陸域野生動物活體及其產製品物種鑑定、建物及土木設施安全檢測等工作,檢送「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等資料各1份,提供辦理鑑定業務參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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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林企字第1142201513號


    主旨:承貴單位曾協助本署辦理危木檢測、樹種鑑定、陸域野生動物活體及其產製品物種鑑定、建物及土木設施安全檢測等工作,檢送「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等資料各1份,提供辦理鑑定業務參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農業部114年1月13日農糧字第1141000095號函(影本如附)辦理。

    二、本署前因業務需要,曾洽請貴校(會、館、所)協助辦理下列鑑定工作:

    (一)危木檢測、樹種鑑定、植物鑑定,委託國立臺灣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宜蘭大學、中國文化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中華木質構造建築協會-木材品質檢驗中心、農業部林業試驗所。

    (二)林木疫病種類鑑定,委託農業部林業試驗所。

    (三)陸域野生動物活體及其產製品物種鑑定,委託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中央警察大學、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四)建物及土木設施安全檢測,委託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台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高雄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三、未來如有因刑事鑑定案件並需到法庭說明者,依旨揭修正規定,法院有提供相關保護措施,以降低鑑定實施過程中潛在障礙。

    四、檢附「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及其第一點、第十三點修正對照表、「刑事訴訟鑑定新制問答集」(新增Q3-1、A3-1)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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