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新北工建字第1132200229號 主旨:有關修改貴單位繳交審查通過之書圖文件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08年6月18日新北工建字第1081121851號函及新北市申請建築許可涉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辦理。 二、查前開原則第8點(略以)「委託審查完成之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三)審查完成之書圖文件,應由審查機關、體檢送加蓋審查委員印章及審查機關、團體印鑑之計算書、結構圖說(含結構詳圖)、地基調查報告書、審查意見書及審查通過公文一式兩份向本局完成備查,據以申請核發建築許可。...」,先予敘明。 三、因本市核准之外審單位眾多,且各單位繳交內容及格式不一致,造成本市建築執照檔案管理困難,爱請貴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查通過之書圖文件應採平裝本膠裝方式裝訂成冊(一式10份),冊內文件請依下列順序排列:光碟(請填貼於封面 背面)、審查意見書、結構計算書、地基調查報告書、結 構圖說(含結構詳圖)。 (二)封面應載明案名及審查機關、團體全銜。 (三)整冊文件應逐頁加蓋審查機關、團體蓋騎縫章。 (四)前開光碟應載明案名並由審查機關、團體用印,其內容應包含審查意見書、結構計算書、地基調查報告書、結構圖說(含結構詳圖)。 (五)審查意見書應由審查機關、團體及各審查委員用印。 (六)審查通過後應將書圖文件上傳至新北市建築執照申請書表系統,並檢附以下文件: 1、建築執照電子圖檔清冊。 2、檔案上傳成功證明。 3、書圖文件(含系統產出之條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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