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1766362號
主旨:為保障進行鑑定及申請公告列管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 所有權人權益,自即日起應於提送審議前完成建物全體所 有權人告知義務,相關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 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本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報告文件審查及爭議處 理委員會第11106次審查會議結論辦理。 二、鑑定機關(構)應以雙掛號方式通知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 有關進行該申請列管案之相關進程證明(影本),另將此 通知函張貼於該案每幢(棟)建築物主要出入口明顯處並 拍攝現場張貼照片。 三、有關「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原則手冊」第七 章鑑定報告書摘要彙整表中,鑑定標的物所有權人委託書 自112年1月1日起請依公版格式填寫,並列表計算同意戶數 比例(附件一、二)。 四、前揭相關文件均屬鑑定報告文件之內容,應一併裝訂於鑑 定機構出具之鑑定報告文件中,以杜爭議並維護高氯離子 混凝土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之權益。 點擊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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