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從事土木工程之研究與指導,橋、壩、船塢、港灣、海岸、海洋、道路、 飛機場、廢物處理系統、防洪系統、及工業與其他大型建築之計畫及施工設計, 以及各類土木工程之施工、保養、修繕工作之規劃、管理、及監督之人員均屬之。
從事之工作包括 :研訂計畫,評估需求條件,勘查位置,並決定適當施工地點。 根據負載、水壓、風壓、地壓、氣溫變化、材料性質等因素,計算結構之內外 應力。 與機械、電機、化工工程師、及建築、造景師諮商,以決定技術及美觀條件。
進行結構設計及規劃所需施工設備,據以擬定成本估算、工作計畫及規格表冊,並以明材料類別。 製作工作進度表,指導工作進行。 規劃及監督現有結構物之保養及修繕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