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技師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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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從事土木工程之研究與指導,橋、壩、船塢、港灣、海岸、海洋、道路、 飛機場、廢物處理系統、防洪系統、及工業與其他大型建築之計畫及施工設計, 以及各類土木工程之施工、保養、修繕工作之規劃、管理、及監督之人員均屬之。


    從事之工作包括 :研訂計畫,評估需求條件,勘查位置,並決定適當施工地點。 根據負載、水壓、風壓、地壓、氣溫變化、材料性質等因素,計算結構之內外 應力。 與機械、電機、化工工程師、及建築、造景師諮商,以決定技術及美觀條件。


    進行結構設計及規劃所需施工設備,據以擬定成本估算、工作計畫及規格表冊,並以明材料類別。 製作工作進度表,指導工作進行。 規劃及監督現有結構物之保養及修繕作業。


    土木技師之服務範圍極為廣泛,依性質之不同,可分為以下五大類:



    • 工程規劃

      1. 工址調查  

      2. 環境影響評估

      3. 可行性分析

      4. 規劃方案之擬定

      5. 工程成本分析與估價

      6. 財務計劃之擬訂


      工程設計

      1. 初步設計及基本設計

      2. 細部設計

      3. 施工規範之編訂

      4. 工程數量之計算

      5. 施工計劃與施工進度之擬定

      6. 工程預算及招標文件之編訂

       

    • 營建管理

      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施工、使用

      等階段之營建專業管理


      工程監造

      1. 受委託派遣工程人員長駐工地,

      督導工程施工之進行

      2. 施工進度之查核、簽證及改善建議

      3. 完工之驗收、簽證與報告


    • 工程督導

      1. 協辦施工及採購合約之簽訂

      2. 審查施工計畫、設備與進度

      3. 來驗施工量與放樣

      4. 根據設計圖樣與規範執行工程品質之檢驗,辦理材料及其他試驗事宜

      5. 施工諮詢顧問



      註:

      水土保持、地質調查及上下水道等之調查、規劃、設計、監造亦屬土木技師之執業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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